一、三门峡市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3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对本辖区某单位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梯的维保记录超期。执法人员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于该单位电梯的维保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电梯维保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灵宝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4年03月22日,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部分电梯超期未检验。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灵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电梯安全事关民生。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电梯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照“两个规定”文件精神,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制定《安全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禁止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电梯,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电梯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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